来源:中国庐山网 发布时间:2024-09-15 15:10
庐府办字〔2024〕41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4日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核心区、缓冲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市(局)文旅委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具体负责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文物的调查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市(局)林业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局)文旅委、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的要求,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信息沟通、信息共享以及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遗产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开展庐山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
市委宣传部应组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市委社工部应当建立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联合庐山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等服务。
第六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庐山市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基金。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七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是以庐山自然山水为基底,在漫长的时间里由自然和人经过物质和精神上的持续互动而形成,包括“庐山自然山水”和“典型文化景观单元”两部分,是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重点。
(一)庐山自然山水:庐山的自然山水以“雄、奇、险、秀”著称,是“庐山文化景观”的基本自然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对象包括:
1.山体:庐山是一座长轴型菱形断块山,主要山体范围内古人命名的山岭有171处,主要山峰有大汉阳峰、九奇峰、大天池峰、五老峰、双剑峰、太乙峰、文殊峰、龙首崖、香炉峰、铁船峰等99座。
2.水系:庐山降水丰沛,河、溪、泉、潭、瀑常年流水不断。常年性溪流40条,以及三叠泉、玉帘泉、谷帘泉等著名瀑布20余条。
3.气候天象:庐山因具有鲜明的季风气候和山地气候而形成的以云瀑、云海、雾凇、雪凇等天象景观。
4.自然生态:庐山是中国东部植物区系组成上重要的交汇点,植物垂直分带明显,从山脚至山顶大体可划分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山地温带落叶阔叶混交林、山地温带落叶阔叶林、针叶混交林、灌木林。
(二)典型文化景观单元:包括分布在庐山主要山体之内,4至20世纪中叶以前形成的并持续演变至今的一系列文化景观单元,具有突出的审美价值和文化关联,是庐山世界文化景观的核心构成要素。根据文化景观单元在规模、空间形态及历史功能上的区别,将其分为文化景观片区和文化景观廊道:
1.文化景观片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和文化影响力,有着比较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存和较高的审美价值,能代表庐山某一重要历史时期或某种(或几种)重要文化类型的主要成就的区域, 包括“东、西林寺文化景观片区”“ 简寂观文化景观片区”“ 秀峰文化景观片区”“ 白鹿洞书院文化景观片区”“ 天池寺文化景观片区”“ 黄龙寺文化景观片区”“ 花径公园文化景观片区”“ 牯岭文化景观片区”“ 庐山植物园文化景观片区”等9处文化景观片区。
2.文化景观廊道:指依托峡谷、山涧等地形要素,由游览道路及沿途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组成的线性文化景观单元,包括“石门涧文化景观廊道”“ 九十九盘—锦绣谷文化景观廊道”“ 栖贤谷-含鄱口文化景观廊道”“ 五老峰-三叠泉文化景观廊道”“ 好汉坡文化景观廊道”等5处文化景观廊道。
第八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第九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依据,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按照规划确定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区划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碑、标志和标识。
第十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级划定保护区划,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限定城市发展对遗产的负面影响,确定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牯岭镇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缓冲区城市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纳入庐山市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按程序报批。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区的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法规,加强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核心区内土地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遗产核心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遗产核心区内建设的项目,由庐山市(局)文旅委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局)文旅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时,应组织遗产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并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四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保与庐山整体风貌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控制要求,相关建设项目应征求九江市文物局意见。
市(局)文旅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时,应组织遗产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并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五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应持续有序开展庐山世界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的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要素类型及保护级别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价值特征要素修复应当以尚存的、有价值的遗迹及确凿的文献资料为依据,经过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调查、勘测、分析、论证和审批等程序后组织实施,并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和年代标志。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市(局)文旅委应制定完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措施。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核心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市(局)文旅委意见。
第十七条 庐山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严格监测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确保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并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内不得引进非遗产范围内生长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对已引进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范围内应当使用环保车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燃料。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核心区内营运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严格控制进入的种类和总量。
第十八条 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升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特别是牯岭区域的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完善急救医疗条件,加强对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社区居民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九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应当加强对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日常监测管理,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告,报市(局)文旅委备案。
第二十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庐山世界遗产监测预警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产价值特征要素或游客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或发现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要求及时向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和省文物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非法建设活动和各类破坏行为。
探索设立遗产保护监督单位和监督员,针对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工作人员,在庐山世界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局)文旅委负责解释。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