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7-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2656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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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发〔2026〕14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坚决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简称“农民建房”)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

第三条 农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一户一宅、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保障安全、彰显风貌、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市级督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原则,分级管理,落实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政策上门、联审联办、矛盾化解,满足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信息互通、线索移交、联合处置,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五条 市级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已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明确自然村落宅基地统一的坐落和朝向,科学划定坐北朝南向或坐西北朝东南向。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型农房建设图集并指导乡镇推广到位;负责牵头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乡村建设工匠培养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协调督促所属乡(镇)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尚可采取正当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可依法并处罚款;乡(镇)或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市(局)文旅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会同属地乡(镇)依法进行处置。

(六)市(局)林业局:负责农村建房使用林地的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村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农村建房使用林地监管。

(七)市水利局:负责所涉及的农村农民住房建设有关水域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执法秩序,依法处置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县乡道道路安全退让范围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生态环境、卫健、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一)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规范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落实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落实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二)在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下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执行农村宅基地坐落和朝向的监管。

(三)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落实村民建房的技术指导服务,落实农户在建房过程中使用新型农房建设图集并推广到位。

(四)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五)落实属地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积极承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赋予的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执法权,组织实施执法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动态联合巡查制度,组建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的联合巡查队伍,每周开展全覆盖巡查,全面落实农民建房“六到场”要求,对巡查发现、村级上报、群众举报的未批先建、超审批范围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现场核实、采取制止措施,依法组织拆除。

(六)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作为违反规划、面积、层高、风貌、坐落和朝向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向属地乡(镇)上报违法违规建房情况,发现瞒报、漏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

第七条 村级组织职责:

(一)负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资格审查,建房批准。

(二)及时发现、制止、协助处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将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引导村民自我管理、相互监督。

第三章规划用地

第八条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 村民自建房用地依法实行计划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指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督促各村级组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选址并出具用地规划选址意见,指导村级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村级组织作为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第十条 村民自建房选址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禁止在如下范围选址建房: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建房。

(二)村民建房应避让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三)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强化山地丘陵区削坡建房的安全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

(四)禁止在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建设房屋,原有宅基地位于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的应退出,另行选址。

(五)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等,或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六)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七)法律法规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等其他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禁止建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聚居点规划,依据乡(镇)、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新建农房的宅基地及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评价。确需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市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十二条 村民自建房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的原则。自建房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充分利用农村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植被。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环境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集镇)聚集。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规划管控要求,适当避开生态敏感区、交通沿线选址建房,并与公路保持规定距离,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保护历史文化、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和乡村环境风貌。

第四章建设管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批准制度。村民自建房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

(一)占地面积: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主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附属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且不超过1层);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含附属房、庭院)。

(二)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农房建筑体量,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含附属房),其他建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带图审批制度》(庐府办发〔2024〕2号)执行。

(三)建筑层数和高度:农房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

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室外地坪至屋脊顶)不得超过1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一层计算建筑层数。

第十四条 建房户必须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建设工程基本监督程序,办理《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开工前,必须办理《农民建房保险》。建筑层数、面积计算方法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农房应延续具有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传承的村庄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鼓励村民自建房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并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房通用图集(含立面效果图、平面布局图、管线布置示意图),要求农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村庄风貌要求的农房设计图。

第十六条 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的存量农房,可继续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统筹进行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整村推进农房外立面改造,但不得过度装饰和大拆大建。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

第十八条 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是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前提,结合年龄因素、婚姻关系、人地矛盾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对夫妻只能认定为一户;夫妻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认定为一户。

(二)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不得单独分户。

(三)对于多子女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四)不得以公安户籍作为宅基地资格权户认定的唯一依据,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宅基地资格权户分户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予以批准的情形。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以“宅基地资格权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

(二)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村镇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的;

(四)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原籍无住房需要新建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但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除外;

(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

(四)选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风险区、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有效规避的;

(五)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六)原有住房已出租、出卖、赠与、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两户或两户以上规定标准,要求分户建房的;

(八)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不得改建、扩建的情形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风貌建筑、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农民建房审批严格遵循“农户申请、组级公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有住房情况说明、拟建房屋设计图等相关材料。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也可依托“庐山市农村宅基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请,鼓励由村级协管员指导农户通过手机APP线上申请,同时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二)组级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村级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开会研究,出具审查结果,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相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村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介入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不影响审批程序的继续推进。但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切实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审查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签署意见,并将村民小组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通过线上平台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并按照下列程序在线上平台分别作出处理。

1.由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送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乡(镇)农业农村机构要及时征求有关机构意见,有关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2.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应在规划确定的村庄或聚居点范围内选址,涉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按户对宅基地范围按国家1:2000的比例制作勘测定界图,分批次编制勘测定界报告书,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各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五)市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复印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复印件)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存根联)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农村村民建房全部流程及资料按照“庐山市农村宅基地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将相关备案材料上传系统。备案材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

3.农户用地建房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照片,公示照片,原有宅基地或空闲地照片;

6.村级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查意见、会议照片、村级公示照片和会议记录复印件;

7.符合“一户一宅”证明材料;

8.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林地备案文件;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8);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

11.宗地图;

12.符合村庄风貌要求的农房设计图(含立面效果图、平面布局图、管线布置示意图);

13.其他材料(如:建筑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证明材料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格化巡查。落实“市级督导、乡(镇)主责、村级哨兵”三级网格化巡查管理体系。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巡查;村级协管员每日巡查,对网格内所有在建房屋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六到场”监管制度,各到场环节均须实时上传定位影像及核查记录至线上平台,确保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一)选址到场:乡(镇)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地类是否正确、有无权属争议。

(二)放样到场: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9)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服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组织人员会同村级协管员,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四至边界(边界线要明确内线和外线),并悬挂“农村建房规划公示牌”(附件7),载明批准文号、户主姓名、宅基地面积、四至范围、建筑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未悬挂公示牌的,视为违规施工。

(三)砌基到场:房屋基础施工结束后,农户申请验线,乡(镇)组织人员到场复核,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平面布局进行建设。

(四)结顶到场:房屋主体封顶时,乡(镇)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建筑层数、总高度是否与审批一致,严防超层超高建设。

(五)竣工验收到场:建房完工后,乡(镇)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执法、住建等部门核查建筑面积、四至、层数、高度和规划合规性。

(六)外立面验收到场:外立面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对照审批内容进行验收,核查外立面风格与建房图集一致性。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0),自申请批准之日起,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成住宅并入住的,原批准文件失效。确需使用的,依法重新报批。新建房屋验收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强化公示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自治,运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务公示等方式实施规范管理,推行农村住宅建设“六公开”制度(村庄规划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农村建房现场必须自觉接受政府和村(居)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借农民建房之机违规收取保证金、押金;规范勘界测绘等中介服务收费。宅基地勘界测绘、地类核定等技术服务工作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群众转嫁费用负担。

第二十七条 农户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超高超大、随意变更位置或风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拆除复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的乡(镇)、村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建设,或利用职权在宅基地审批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村干部和公职人员,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庐府办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户用地建房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4.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

5.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牌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

意见表


附件1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必须跟随其中一个子女享有同一宗宅基地;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除外;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

4.选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风险区、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有效规避的;

5.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6.原有住房已出租、出卖、赠与、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7.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两户或两户以上规定标准,要求分户建房的;

8.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风貌建筑、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征求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村组提供:

1.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照片,公示照片;

2.村级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查意见和会议记录复印件。

附件:1-1.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1-1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户口所

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²);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其中主房m²,附属房m²,庭院m²)

地址

土地所有权人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3

农户用地建房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拟新建、改扩建、原址翻建      层住房,      建房户经和东邻      户、西邻      户、南邻      户、北邻      户协商,对可能影响的通风、采光、出行等基本功能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若涉及相关补偿事宜另签订补偿协议附后),同意规划房屋      层,座朝      向,按批准面积和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户主签字:

相邻权利人签字:

时间: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

本人系            组村民,全家共有     人。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中心)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申请建房面     平方米,其中原基拆   平方米/占用新基地建房     平方米。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24个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以上承诺我已阅读并知晓,如违反承诺,一切后果由承诺人承担,自愿配合接受镇村相关部门整改。

承诺人(户主)           

  


附件5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

处置情况

1.保留(m²);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其中住房面积m²,附属房m²,庭院m²)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

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征求了意见的相邻权利人姓名:

公示时间

建房申请理由

监督电话



















附件6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地址

房基占地面积m²其中住房占地m²,附属房m²,庭院

四至

东至: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

面 积

建 筑

层 数

建 筑

高 度

m

自然资源机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其他机构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农业农村机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7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牌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

面积

建房

类型

房基占地

面积

m²(其中主房m²,附属房m²,庭院m²)

建筑

层数

建筑

高度

建筑

面积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东 :南 :

西 :北 :

开工时限

日后

竣工时限

日前

监督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8

遵守事项

建设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 设 位 置

乡字第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发证机关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 )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9

农 村 宅 基 地 批 准 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农宅字

户主姓名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批准用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其中:房基占地

其中:房基占地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至

四至

西

西

批准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批准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填发机关(章):

备注

备注

日期: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10

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² (其中主房m²,附属房m²,庭院m²)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其中主房m²,附属房m²,庭院m²)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层/

拆旧退还宅基地

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位

意见

农业农村机构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自然资源机构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住建机构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备注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印发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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