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庐山网 发布时间:2023-04-2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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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3〕12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庐山市市长质量奖是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庐山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对象为我市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五条  庐山市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每届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继续申报庐山市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评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庐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等重要工作规范,向市政府提出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庐山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办法、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组织评审、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查候选的企业(组织)授奖名单。设计质量奖获奖标识,制作奖牌、证书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满足或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九江市及庐山市本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建筑质量奖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强市办在市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评选的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填写《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市(局)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进入现场评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反馈申报企业(组织)。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名单,并将候选企业(组织)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审议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查。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评审活动所需5万元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拨至市质量强市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或公共卫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通报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质量奖评审进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规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企业(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企业和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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