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行业社会组织监管规范行业准入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作用,积极融入共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就加强行业社会组织监管,规范准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行业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构建职责明晰、协同联动、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严禁以行业自律、市场协调等名义实施排除或限制本行业经营主体平等准入的违规行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全国一张清单制度的严肃性,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行业组织准入行为  

1.清理违规准入条件。各行业社会组织须严格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全面自查清理其制定或参与的行业规范、公约、标准等,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之外增设或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① 禁止变相设定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认证、评比、培训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设置准入门槛,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或缴纳会费作为准入前提。  

禁止限制公平竞争。严禁通过行业规则、标准、协议等方式限制外地企业、新设企业或中小微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禁止强制服务收费。不得借行业管理之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或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行政资源或行业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  

④ 禁止实施垄断协议。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交易等。  

2.规范准入标准备案与审查。行业社会组织拟制定或修订可能影响市场准入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自律公约等,须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向属地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备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关键准入文件组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3.加强信息公示与共享。行业社会组织需通过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公开行业准入相关规范、标准、程序及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1. 明确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协调清单执行问题;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行业社会组织党建与改革发展;市民政局承担行业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职责;市商务局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恶性竞争;市市场监管局督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击违规收费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实施联合监管。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针对行业准入、收费、竞争秩序等重点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会商研判,开展联合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清单制度高效落地。  

3.强化案例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本领域市场准入典型案例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后,定期通报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通过曝光、警示教育及整改督导,发挥示范警示作用,推动准入规则依法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须深刻认识规范行业准入行为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强化组织保障,确保任务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行业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与自律;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  

(三)深化宣传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及负面清单政策宣传力度,提升行业社会组织合规意识。总结推广规范运作、服务行业、促进自律的先进经验与典型案例,强化示范引领  

(四)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经营主体监督举报行业社会组织违规设置准入条件、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各地各部门须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线索共享、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环机制,确保举报事项依法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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