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000014349/2024-05496 | 
庐府办字〔2024〕11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加强我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乡镇(处)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西省公路条例》《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追究对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是各乡镇(处)和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通过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六条 属地乡(镇、处)、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治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对属地乡(镇、处)、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对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市治超领导小组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市治超领导小组、市治超办通过明察暗访并确认,一个工作日内所辖地区货物(运)源头单位存在5辆以上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三)不配合、不支持市治超办开展源头治超管理的;
(四)所辖地区货物(运)源头单位被省、市治超办或省、市及相关部门年度内批评通报3次以上的;
(五)在应对治超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或未能及时处置和依法严肃查处的,影响较大的;
(六)治超货物(运)源头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装载职责,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
(七)有其他应当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八条 治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内外勾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重影响治超工作的;
(二)干扰、妨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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