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政策文件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2143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字体大小:

庐府办字〔2023〕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310)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坚持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市级、乡镇、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1.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人口分布情况,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2.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依托专业和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延伸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多方式开展上门探访关爱活动,切实提高居家养老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3.全面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一村(社区)一场所标准,坚持“市级倡导、乡镇引导、村级主导”的原则,探索“政府补助、老人自助、亲友互助、亲友赞助、邻里互助、社会捐助”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100%,打造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行政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方便老人就近享受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助餐服务,真正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4.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改造提升,优化功能布局,推进医务室、护理站及失能失智专区建设,建成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面优化提升院区及周边环境,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全市信息化指挥平台,发挥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功能。加快温泉、星子、蓼南、华林、蛟塘、横塘6所养老院建设,完成海会镇养老院改造,将乡镇养老院建成辐射周边、联系上下的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适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温泉镇、星子镇、蓼南乡、华林镇、蛟塘镇、横塘镇、海会镇人民政府)

5.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推动中医院医养综合楼投入使用,推进桃源里康养中心建设,依托人民医院、中医院医疗资源,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着力打造医养相结合服务品牌,大力推动我市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站,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变更登记及备案后提供养老服务。开展护理型床位改造,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国控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二)健全政策体系,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着眼建、管、用全过程,全面落实上级精神,出台配套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6.强化要素保障。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给,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财政局)

7.落实养老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利用公用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以社区为单位,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南康镇人民政府)

8.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建立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食堂)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助餐点管理服务补贴制度,对高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用餐补贴,在财力可承受的基础上可扩大到其他老年人。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机制,对等级评定、消防达标、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方面给予奖补,从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办)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落到实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低于55%。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护等老年人的服务要求。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三)强化工作举措,着力提高服务水平。

按照“保基本、求精准、差异化的思路,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不断丰富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10.发布基本性清单。对照《九江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制定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体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服务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11.做实基础性工作。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开展老年人口状况、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为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应先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12.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赣服通、各级管理服务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等便民养老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的数据归集共享,不断完善老年人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市公安局)

13.实行精准化服务。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要对残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精准化、差异化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人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推动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无障碍环境改造、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通过购买服务、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月探访率达到100%,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老年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卫生服务机构、热心群众、亲属邻里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文明办、市委组织部、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14.强化综合性监管。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调度、具体主抓,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直相关单位)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考核,细化考核内容和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开展明查暗访、服务对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等)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全社会关心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共识。要加强对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大改革事项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充分征求多方意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直相关单位)

附件:庐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附件:

庐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1

物质帮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市人社局

2

物质帮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市人社局

3

物质帮助

最低社会保障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

4

物质帮助

高龄津贴

庐山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市民政局

5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庐山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

市民政局

6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庐山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

市民政局

7

物质帮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庐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具有庐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

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8

物质帮助

流浪乞讨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市民政局

9

物质帮助

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享受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市医保局

10

物质帮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市卫健委

11

物质帮助

司法救助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市法院

12

物质帮助

公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市司法局

13

照护服务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14

照护服务

分散特困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15

照护服务

集中特困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16

照护服务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按照政府补贴平均每户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17

照护服务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市民政局

18

照护服务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照护服务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20

关爱服务

老年人探访服务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市民政局

21

关爱服务

意外伤害保险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市民政局

22

关爱服务

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九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市卫健委

23

关爱服务

就医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市卫健委

24

关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市医保局

25

关爱服务

老年教育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市教体局

市委老干部局

26

关爱服务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市文广新局

市(局)旅发委

市教体局

市发改委

27

关爱服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市交通运输

28

关爱服务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市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