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000014349/2024-02128 |
庐府办字〔2023〕4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南康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康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北门巷片区范围内(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办法
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私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城东一、二、三期安置房剩余房源
2.安置楼结构:以最终的规划设计为准。
3.安置楼户型:以安置房实际建成户型为准
4.楼层差价
多层的:选择住宅第一层的不找差,第二层及第三层的均需交纳50元/㎡差价款,第四层的交纳40元/㎡差价款,第五层的可获得40元/㎡差价款,第六层(顶层)的可获得100元/㎡差价款。
高层的:采用“三个三分之一”的方式,依照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楼层差价:下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上至下,每降低一层获得楼层差20元 /㎡;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和顶层不补差价;上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下至上,每增加一层支付楼层差20元/㎡;对不能三等分的楼层数(顶层除外),下面三分之一和上面三分之一楼层数相同,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多一层或少一层。
5.房屋结构找差
框架—砖混100元/㎡
砖混—砖木120元/㎡
砖木—土木200元/㎡
6.正屋为还房面积。
7.对被征收房屋,实行1∶1还房(即“征1㎡还1㎡安置房”)找结构差、楼层差,不找成新差。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10㎡以内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10㎡以上20㎡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优惠价购买,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9.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选房。选择高层的具有两套以上选房资格的安置户应在不同的楼层一次性选定,选择三套以上(含三套)的必需选择一个顶楼。
10.单位公房私住的安置办法:
单位公房租给下属职工居住的,给予每户5900元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00元,过渡安置费3900元)。
五、不同类型房屋征收补偿
(一)商业服务性房屋: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商业出让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的房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商业店面进行评估。
(二)住宅改非住宅: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了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仍按照原房屋登记性质给予补偿。
以该房屋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征收公告时实际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现在仍在经营的商业店铺,经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对实际经营部分在原房屋登记性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补助,补助范围不超过该部分面积,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50%进行补偿。对认定结果和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生产用房、宗族祖堂、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改房产权未厘清的先厘清产权再进行补偿。
六、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一)对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土地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由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七、面积的认定
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载明面积为依据,无不动产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其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采取协商一致原则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违法违规建筑
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拆除。
十、优惠政策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面积小于36㎡,且在本市属于唯一住房的,可优先选房,安置时补足36㎡,不找差价款;超出36㎡的部分,实行阶梯价购买,36㎡至50㎡(含50㎡)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50㎡至60㎡(含60㎡)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购买,超过6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十一、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
(三)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十二、其它补偿
(一)过渡期限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按面积给予6.5元/月/㎡补偿,面积不足100㎡的按650元/月计算,按六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
按照迁入和迁出两次支付搬迁费,每次以面积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若整栋房屋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则补足1000元,按两次计算。
十三、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补偿资金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
(二)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由指挥部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账支付给被征收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办按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结清差价款,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领取安置房钥匙。
十四、产权办理及注销办法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由被征收人(权利人)授权实施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注销登记手续。
(二)安置房发证,土地性质与原房屋土地性质一致。原房屋无证的,安置户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
十五、其它事项
(一)对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要进行拍照或摄像留存,实行痕迹管理。
(五)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谎报、瞒报有关证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房面积的,由实施单位收回征收补偿款、收回安置房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已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十六、组织领导
成立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梁晓峰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政府相关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本方案解释权归庐山市人民政府。
附件:1.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2.树木及设备拆装和开户等费用补偿价格表
|
附件1 庐山市北门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 ||
|
一、安置房价格 | ||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安置房成本价 |
2000元/㎡ |
|
|
安置房市场优惠价 |
2800元/㎡ |
|
|
安置房市场价 |
3534 元/㎡ |
|
|
二、房屋基准价 | |||
|
房屋用地性质 |
国有住宅(出让) |
国有(划拨) |
集体 |
|
单价(元/㎡) |
3334 |
2764 |
2040 |
备注:其他类型房屋以评估价为准
附件2
树木及设备拆装和开户等费用补偿价格表
|
树木补偿单价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1 |
φ20cm以上杂树 |
棵 |
20 |
||
|
2 |
φ20cm以下杂树 |
棵 |
10 |
||
|
3 |
大果树 |
棵 |
50 |
||
|
4 |
中果树 |
棵 |
20 |
||
|
5 |
小果树 |
棵 |
10 |
||
|
6 |
樟树 |
φ19cm |
棵 |
30 |
|
|
7 |
φ20cm |
棵 |
50 |
||
|
8 |
φ21~30cm |
棵 |
200 |
||
|
9 |
φ31~40cm |
棵 |
400 |
||
|
10 |
φ41~50cm |
棵 |
600 |
||
|
11 |
φ51~60cm |
棵 |
800 |
||
|
12 |
φ60cm以上樟树 |
棵 |
1000 |
||
|
设备拆装和开户费用补偿价格表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备注 |
|
1 |
安拆太阳能热水器 |
只 |
300 |
|
|
2 |
安拆燃气、电热水器 |
只 |
200 |
|
|
3 |
安拆立式空调 |
只 |
300 |
挂式空调200元 |
|
4 |
安拆抽烟油机 |
只 |
150 |
|
|
5 |
有线电视初装费 |
只 |
500 |
|
|
6 |
安拆大吊灯 |
只 |
25 |
|
|
7 |
电话初装 |
只 |
128 |
|
|
8 |
宽带移装 |
只 |
20 |
|
|
9 |
安拆晒鞋架、折叠衣架 |
只 |
25 |
|
|
10 |
电表 |
元/户 |
680 |
|
|
11 |
水表 |
元/户 |
790 |
|
|
附属物价格表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备注 |
|
1 |
水泥地面 |
元/㎡ |
45 |
|
|
2 |
围墙 |
元/㎡ |
80 |
|
|
3 |
石坝 |
元/m³ |
180 |
|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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