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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2125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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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办字〔2023〕3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市(局)综合执法处,市直相关单位:

《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好《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庐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根据《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庐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做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建”工作,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动员会,学习重点内容,进行条例解读,部署本地本单位工作分工。二是组织培训,对执法人员、供水单位人员和乡镇、村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开展培训,做到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正确运用。三是广泛宣传,采取生动、易懂、有趣的方式,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主动宣传普及《条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习、领悟熟知、自觉遵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港口航运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科学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合理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布局,因地制宜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跨乡镇集中联片供水工程建设等措施,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水资源综合调配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三)规范建设,依法保护

1.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根据实际供水布局和规划要求,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2.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新划分和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区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范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设施等;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防治人类活动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3.建设备用或应急水源。加快推进县级备用或者应急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4.加强应急处置。编制完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庐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润泉供水公司、江西省庐山自来水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四)严格审批,降低风险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合理设计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气、输油、输变电和调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路线,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从严控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市(局)综合执法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五)部门联动,强化监管

1.科学调度涵养水源。采用“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生态补水原则,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流量水量。加强水源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大周边林地上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严禁水源保护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对原耕地采取测土配方施肥、使用缓释肥、选用低毒农药,逐步推进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流转退出,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散养密集区粪便污水应进行分户收集、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3.严格管理河道采砂。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定可采范围。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开展非法采砂整治行动,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防私挖乱采等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港口航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4.加强移动源管理。港口航运部门对新划定或调整的水源保护区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严格管控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只、车辆进入,交通穿越道路、桥梁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靠近水源一侧道路或者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防撞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等设施,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者因交通事故泄露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饮用水水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分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5.其他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定期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建立风险源名录;重点排查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市(局)综合执法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六)规范监测,保障安全

1.加强水质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工作方式、数据报送要求,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特殊时期,结合实际情况加密监测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2.加强居民用水监测。督促指导用水单位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开展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确保居民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3.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评估工作,对水量、水质、监控、管理等四大类25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七)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有关区域巡查,利用高空睛望、无人机航拍、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监管,发现环境问题及时通报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分局、市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八)有效监督,考核激励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综合考核考评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河湖长制考核。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九)社会参与,共建共治

供水水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开放日,接受公众参观和访问,提升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润泉供水公司、江西省庐山自来水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从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各地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发动,做到层层抓、广覆盖、见实效,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全面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及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实施过程中《条例》的宣传,重点宣传《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做法、案例和成效,形成《条例》贯彻实施的强大声势。

(三)常态推进阶段 (2024年5月1日以后)。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分析评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推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效落实,成立《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各乡(镇、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条例》贯彻落实相关事宜。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条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方案,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牵头和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各乡(镇、处)各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督导帮扶。其他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方案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各乡(镇、处)要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管理队伍,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及时协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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