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社会保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7-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2829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人社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 庐山市人社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县区主管部门归口业务股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1 | “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 | “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 | 人社部门 | 在岗“三支一扶”人员 | 达到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三支一扶”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4号) | 庐山市人社局人事与工资福利股 | 胡林生,0792-2557923 |
| 2 | 就业补助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 | 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 元/人、高级(三级)350 元/人、技师(二级)56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由人社部门审核 |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字〔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室 | 吴玲华,0792-2555858 |
| 3 | 就业补助 | 生活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 | 标准为30元/天(8课时),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室 | 吴玲华,0792-2555858 |
| 4 | 就业补助 | 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救援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费用的2/3。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占安宁,0792-2668960 |
| 5 | 其他就业补助 | 低成本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申请时已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登记并认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 低成本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包含一次性设备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补贴为对初次创业者所租用场地费用给予补贴)2种,由申请者根据自身需求任选其一,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选择一次性设备补贴的,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租借设备,未稳定经营满6个月或佐证材料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享受一次性设备补贴政策,先期租借的创业设备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收回再循环利用;选择场地租金补贴的,自申请通过后第一个月开始,由人社部门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租金补贴(租金低于500元每月的,据实补贴),至补足5000元为止,期间终止经营的,后续不再享受场地租金补贴。 | 由人社部门审核,按所选补贴方式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6〕4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援助室 | 占安宁,0792-2668960 |
| 6 | 就业补助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人社部门 | 城乡脱贫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重点群体) | 对城乡脱贫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6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占安宁,0792-2668960 |
| 7 | 其他就业补助 |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 |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县区经办,一般按季度拨付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樊波洋,0792-2668960 |
| 8 | 就业补助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一次性补贴1000元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樊波洋,0792-2668960 |
| 9 | 其他就业补助 |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 人社部门 |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我省基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与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 | 按照实际在岗月数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2026年度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就业中心字〔2026〕1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樊波洋,0792-2668960 |
| 10 | 其他就业补助 | 社会保险补贴扩围 | 人社部门 | 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在2026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重点行业领域在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基础上增加现代服务业,具体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划分确定。重点群体包括2026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 按月发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29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室 | 樊波洋,0792-2668960 |
| 11 | 其他就业补助 | 稳定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稳定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退捕渔民、退役军人等六类重点群体,每轮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到期且正常还款。 |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正常还款(到期日前5日内足额还款)的,贷款金额高于5万元(含5万元)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轮(按36个月计算)给予1000元稳定创业补贴。每增加5万元贷款金额,增加稳定创业补贴1000元,每轮最高不超过6000元。 |
按年发放 | 《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6〕1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创业担保贷款室 | 查洪芳0792-2555859 |
| 12 | 就业补助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捕渔民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庐山市就创中心就业援助室 | 孙雨铃,0792-2555862 |
| 13 | 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资金 | 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资金 | 人社部门 | 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 | 按照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中荣立战时一等功、战时二等功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6号) | 庐山市社保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室 | 毛明华,0792-2557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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