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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庐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庐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的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经营、县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经营、县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实施。
(三)承担本辖区内县道、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县道、农村公路中的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
(四)依法统一行使本级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执法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地址:庐山市秀峰大道3号,电话:0792-2666710。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江西省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行政检查或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力与义务——做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缴纳罚款(未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
(二)普通程序:行政检查或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并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程序、证据登记保存程序)——制作案卷调查报告——办案机构审核——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举行听证——(重大案件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证据登记保存——缴纳罚款(未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庐山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庐山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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