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此前已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庐府办发〔2023〕25号)。近年来,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问题时有发生,存在未批先建、超占面积、乱占耕地等现象。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0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用地、建设管控、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另有10个附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确立“市级督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分级管理架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违法用地查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确权登记;市住建局负责农房图集制定及质量安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责任主体,负责审批、监管及执法;村级组织负责受理申请及日常巡查报告等。
(二)严格规划和用地管控
一是严守规划选址底线。《办法》明确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禁止在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建房;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其正常生长的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二是严控用地建设标准。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主房不得超过120㎡,附属房不得超过30㎡且不超过1层);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含附属房),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三是规范农房建筑风貌。新建农房应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房通用图集,要求农户使用符合规定的农房设计图。
(三)规范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申请条件
一是明确资格权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前提,结合年龄、婚姻关系、人地矛盾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对夫妻认定为一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合户认定;多子女家庭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父母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特别强调不得以公安户籍作为唯一依据,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分户条件。二是明确申请批准和不予批准的情形。无房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因自然灾害或政策性搬迁需要重新选址等六类情形可申请宅基地。同时规定了九类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占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原有住房已出租或出卖的等。
(四)规范审批流程
严格遵循“农户申请→组级公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程序。乡(镇)建立联审联办制度,批准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果在村内公示;村组提供会议记录及照片、公示照片、村级审查意见等;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五)强化全程监管
严格实行选址、放样、砌基、结顶、竣工验收、外立面验收“六到场”制度,各环节上传影像至线上平台,全程留痕;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每周全覆盖巡查,村级协管员每日巡查;建房现场须悬挂公示牌。
(六)严明法律责任
对未批先建、超占超建等行为,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拆除复耕并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参与包庇纵容或违规审批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押金;勘界测绘等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向群众转嫁。
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主要分四个步骤:第一步,农户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线上申请);第二步,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公示7个工作日;第三步,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农转用审批除外),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整个过程中,农户仅需向村级提出申请,提供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二)未批先建会有什么后果?
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超高超大、随意变更位置或风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拆除复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房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放线后要悬挂“农村建房规划公示牌”,未悬挂公示牌的视为违规施工;二是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风貌进行建设;三是乡(镇)政府会在选址、放样、砌基、结顶、竣工、外立面等六个环节到场核查,农户应配合检查;四是经批准的宅基地,自审批之日起,两年内不建成住宅并入住的,批准文件失效,需重新报批。
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庐山市农业农村局;0792-26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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