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7-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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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警示教育违规操作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庐山市安防救委办对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一


李某违法在居民小区内从事羽绒充绒生产加工经营一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在白鹿镇某小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非法经营羽绒加工,加工场所用电线路未使用套管连接、室内开关及插头未采取防爆措施、充绒机作业区域未安装粉尘防爆设施;李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即安排上岗作业、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羽绒充绒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当场对非法加工场所进行了查封,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庐山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安局温泉镇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在庐山市温泉镇某废弃楼房仓库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831件,所有人为庐山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法人为吕某某)。吕某某于2025年11月6日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庐山市公安局温泉镇派出所查获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处理结果】

查获当天,当事人吕某某已被公安部门采取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同时,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市应急管理局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三


庐山市城区某建筑工地违规堆放易燃材料引发火情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庐山市某工地未按规定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存放易燃材料,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一层作业区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堆放在该处的可燃材料,导致发生易燃品燃烧事故。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2026年3月26日,庐山市住建局对该项目进行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5条第三十三款【裁量基准】第1项规定,鉴于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决定对涉案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专职安全员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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