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超量储存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9日我局接到濂溪区公安局告知非法行为线索,得知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涉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2月9日19时左右到达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发现其店内储存烟花爆竹1888件,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核定储量为190箱/190千克,超量储存比例达到893.68%,当场对其存储的所有烟花爆竹采取了扣押的现场处理措施。
【监督处理】
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裁量阶次C,且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超量储存的比例远超裁量阶次C的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达到893.68%,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从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扣押的1888件烟花爆竹联合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烟花鞭炮公司进行集中销毁。
【典型意义】
1.违法情形严重。
本案中,庐山市某烟花爆竹营业部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明确核定最大储存量为190箱/190千克,但其实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多达1888件,超量储存比例高达893.68%,违法情节远超常规同类案件,违法情形严重,应予以曝光警示。
2.明确监管导向。
本案的依法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一处重大安全隐患,更打破了部分零售经营者“多存多卖、少量超储没事”的错误侥幸认知,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形成了强有力的警示震慑,清晰传递出安全监管“零容忍”的明确导向。
3.教育意义明显。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高危特殊物品,超量储存会大幅提升火灾、爆炸风险,一旦发生险情,将直接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例能有效引导同类经营者严格落实许可核定储量要求,切实筑牢烟花爆竹零售环节的安全防线,对规范全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很强的示范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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